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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4-23 17: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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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质量,加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 以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 

  (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 

  (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的盲人医疗按摩人才培养专项。 

  (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六条 以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一)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 

  (二)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的盲人医疗按摩人才培养专项。 

  (三)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自行举办并在省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 

  (四)经省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2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30个学时10分和Ⅱ类学分90个学时15分。 

  第八条 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盲人,须在担任现职务期间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四章 学分计算方法 

  第九条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3学时授予2学分计算。 

  (二)参加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3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授予10学分。 

  (三)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学分: 

  1. 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4学分、3学分、2学分; 

  2.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3学分、2学分、1学分; 

  3.参加学术会议,但未宣读或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授予2学分,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十条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3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授予Ⅱ类学分15分。 

  (二)参加省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3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参加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自行举办并向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者,经考核合格,按8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4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四)去外单位短期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5分。 

  (五)参加省际、省级学术学术会议授予学分: 

  1.在学术会议宣读论文,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4学分、3学分、2学分。 

  2.在学术会议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3学分、2学分、1学分。 

  3.参加学术会议,但未宣读或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授予2学分,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六)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 

  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4学分、3学分、2学分 

  国内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3学分、2学分、1学分; 

  内部刊物:授予1学分。 

  本项每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七)出版学术著作,在出版年度内每2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每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十一条 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盲人医疗按摩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括上网学习、光盘等形式),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 

  第五章 学分授予权限 

  第十二条 Ⅰ类学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三条 Ⅱ类学分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和省级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六章 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审验周期为2年,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年审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对所辖地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参加执业医师继续教育,所取得学分等同于同等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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