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成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继续教育委员会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全国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职 能
第三条 继续教育委员会贯彻执行《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研究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规划建议;
(二)制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和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管理规定;
(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编制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负责定期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汇总报送继续教育项目及学分证书发放情况。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继续教育委员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分省级残疾人联合会,部分中医推拿临床、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领导,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 继续教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8-10人,委员若干人,下设办公室,主任委员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管教育就业的会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
继续教育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继续教育委员会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等情况,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经主任委员批准后,进行调整。
继续教育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或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临时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
第六条 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组。各学科组成员由继续教育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若干人组成。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并提出开展本学科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建议和意见;
(二)审定本学科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
(三)编制本学科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四)对本学科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五)承办继续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继续教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继续教育委员会的决议,处理继续教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的征集,送交有关学科组评审后报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和公布;
(三)负责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及学分证书的印制、编号、发放。
(四)组织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的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
(六)负责继续教育委员会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七)承担继续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年度经费预算。
第九条 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