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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9-03-04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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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精神,圆满完成2019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确定的“为10万名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的任务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10万名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其中,有康复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因病致返贫残疾人优先享受基本康复服务,服务覆盖率达到80%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有序推进工作。

      省残联对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负总责,抓好年度目标确定、资金投入、项目下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和各时间节点工作任务。

  各市(州)残联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和各项反馈工作,争取本级资金投入支持基层开展康复服务。

  各县(市、区)残联要承担起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将实施项目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积极协调各部门发挥作用,实现部门专项规划和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有效衔接,统筹涉及残疾人康复的各类资源、项目、措施,做好资金安排、政策衔接、项目落地、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确保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抓好机构监管,规范工作流程,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1.省残联组织第三方依据《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开展全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审。各地组织本地区附合条件的医疗及社会机构进行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建立淘汰机制,提升本地的康复服务能力,让儿童有更多的选择。

  2.对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清单式管理,按“只跑一次”要求及时受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确保精准到人、精准到年龄段对儿童实施应救尽救。

  (三)强化经费保障,做好财务管理,大力提高服务水平。

  1.中央及省级经费:中央及省下达补助经费,用于支持各地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其中,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最低补贴标准按《吉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吉残联发[2016]66号)执行,各项经费的具体使用方向以省财政厅印发的资金指标文件及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印发的绩效文件为准。

  2.市县经费:各市、县依据省残联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各级各项资金开展服务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任务分解(228日前)。

  各市(州)将本地各时间节点的预期完成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并报省残联备案。

  (二)需求采集(331日前)。

  充分利用好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的既有成果,实现部门数据、评估资源对接共享,全面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三)开展服务(11月底前)。

  1.入户。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对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于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康复服务机构;对于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将其转介至县(市、区)确定的一级评估机构。

  2.评估。需要进一步评估的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县(市、区)确定的一级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对残疾人实施康复评估后,按照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由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或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将残疾人转介至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由二级康复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于行动不便或地处偏僻地区的残疾人,可由县级残联组织康复评估机构入户或集中对残疾人进行评估。

  3.申请服务卡。接受评估后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依据评估机构转介意见,向县(市、区)残联申请残疾人康复服务补助,县(市、区)残联根据经费、指标情况和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确定补助额度(免费或定额补助),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

  4.实施康复服务。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5.费用结算。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残疾人自负部分由各地根据残疾人康复资金状况确定补助标准。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府部门救助工程的免费康复服务项目,由定点康复机构凭康复服务卡和相关服务证明,与残联部门进行结算;实行定额补助的,由残疾人垫付相关费用,康复服务机构出具发票,残疾人凭发票和相关服务证明到县(市、区)残联报销费用。

  各地在不影响服务质量、档案管理、资金监管规定以及绩效考核的情况下,可根据基本康复服务各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对开展服务的具体流程作适当调整。

  (四)信息报送(11月底前)。

  市、县残联将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信息汇总,并及时录入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数据管理系统。6月底前、9月底前分别完成二、三季度预期完成目标;11月底前完成全年康复服务任务和数据汇总核查工作。各市(州)各时间节点预期完成目标见附件。数据管理系统是各地填报本地民生实事完成情况的唯一依据。省残联以系统录入信息为依据,按各时间节点自动导出服务数据和进展情况,并汇总上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的实施工作,将项目实施纳入脱贫攻坚、深化医改、健康扶贫工作大局统筹推进。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明确工作时间表,层层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大投入力度。

  建立康复服务资金稳定持续投入机制。各市、县要按照《“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2016-2020年)》要求,依据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基本康复服务经费足额到位。有条件的市、县级要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范围。要多种渠道增加投入,注重运用市场化办法,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创新残疾人康复资金使用方式,争取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残疾人康复。

  (三)提升服务能力。

  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的设施、人员、技术资源作用,形成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和康复服务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各地要依托本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专家技术指导组,组织残联系统及定点民办康复机构专业人员的实用技术、操作规范培训工作,协调卫生计生部门将残疾人康复相关内容纳入家庭医生培训,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在残疾人社区康复中的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借助各种主流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残疾人康复的政策项目等有效举措,全面展示各地精准康复的生动实践和显著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康复的良好氛围。要推进残疾人精准康复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充分利用各级广播网络、各种传播媒体以及集市等,向农村居民普及康复知识和发放宣传资料,在各级各类康复机构设立康复科普知识宣传栏,组织开展知识讲座等活动,增强残疾人主动参与康复的信心和积极性,营造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导检查。

  省残联将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等有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工作项目调研列入省残联年度重点调研计划,各市(州)残联全年赴本地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试点县(市、区)进行调研、督导或座谈要达到4次以上,试点的相关经验要在省、市级会议上进行推广。省残联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的实施纳入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信息通报内容,定期通报各市(州)、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督导检查结果列为下一年度经费支持依据和年度市(州)残联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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