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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合法的政府性基金。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中指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中指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省政府或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应当安排残疾人的数量与实际安排残疾人数量的差额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其计算公式为:
应安排 上年度单位 省或当地政府
残疾人人数= 在职职工人数 * 规定的比例
应交纳的 本地区上年度 应安排 实际安排
保障金数额=职工平均工资*(残疾人数-残疾人数)
我省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范围
《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均应按照本规定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十一条规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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