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残联发[2008]12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助残奖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残联、财政局,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自省残联和省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助残奖学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吉残联发[2005]64号)实施以来,通过发放助残奖学金,对于帮助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困难家庭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学历教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助残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县(市、区)残联要认真做好受助对象的审定和助残奖学金的申报、发放工作,确保助残奖学金用于救助困难家庭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
二、各市(州)财政局要按照吉残联发[2005]64号文件规定,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所辖县(市、区)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院校的困难家庭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残奖学金,县(市)财政局要积极安排自身负担的部分,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助残奖学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财政厅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