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盖印鉴的《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申请表》;
(二)当地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实地核查情况表;
(三)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四)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文件;
(五)上一年安置的残疾人名单;
(六)《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七)上一年与残疾人或与其亲属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复印件;
(八)近半年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凭证复印件及保险缴费凭证;
(九)专门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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